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以下三类物品:
(1)爆炸器材,包括各类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线、起爆药和爆破剂;(2)黑火药、烟火剂、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;(3)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。
如果违反规定,非法贩运、私藏、私带以上物品,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,要 根据情节轻重,属于个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,予以警 告、罚款、拘留处罚,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属于单位的,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,直 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、铁道部关于《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》内容摘要(1)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,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 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和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。
(2)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,燃烧、腐蚀,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 枪支、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。具体种类、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《危险货物 运输规则》、《危险货物品名表》、《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》以及部发文件和国 务院、公安部有关枪支、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。
(3)不管是北京中铁快运相关部门负责人员,还是旅客进入下列场所时,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:
①铁路车站站房;②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、行李托运、寄存场所;③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;④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;⑤检票口的通道、站台;⑥旅客列车。
(4)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。
(5)实施检查时,公安人员必须佩戴“值勤”标志;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“铁 路运输安全检查证”;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。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 检查时,旅客有权拒绝检查。
(6)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,在车站,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托 运行包。在列车上,则由乘警强制检查。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,由 该旅客,托运人自己负责。
(7)对怀疑为危险品,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,旅客又不能提供该物 品性质安全、可以运输的证明时,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。
(8)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、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,应当交由铁路 公安派出所处理。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,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。
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。
对携带、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和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(9)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,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 罚。
(10)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、客运分别登记造册、保管。
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。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。但鞭炮、发 令纸、摔炮、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。列车停站时,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 移交。